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文化基本法第27條包含兩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了各級政府在人民文化權利現況和其他文化事項上應進行研究、調查、統計的義務,同時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並建立文化資料庫,提供文化政策制定和學術研究發展的參考。這表示政府應該對文化領域進行相關調查和統計工作,並根據法規保存和公開有關文化的資訊,同時建立文化資料庫以供政策制定和學術研究參考。 第二項規定了當文化部辦理文化研究、調查和統計時所需的必要資料,可以請求有關機關提供。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相關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此等資料。所獲得的資料應照相關法規進行保存和利用。 這意味著文化部在進行文化研究、調查和統計時,如有需要,可以請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的資料。相關機關不得以各種方式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這些資料。取得的資料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保存和利用。 根據參考資料《文化基本法》,文化基本法於2018年1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1月11日公布實施。該法旨在保障人民對文化的權利,促進文化多元發展,並規範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參考資料: - 文化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00001)
各級政府應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建立文化資料庫,提供文化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文化部為辦理文化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理由一、文化治理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而要完善基礎資訊,就必須仰賴精確之統計資料,爰第一項規定文化資訊之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為確保文化調查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第二項規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文化部對取得之資料並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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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治理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而要完善基礎資訊,就必須仰賴精確之統計資料,爰第一項規定文化資訊之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為確保文化調查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第二項規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文化部對取得之資料並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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