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文化相關法規。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條文化基本法第29條,該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文化相關事項上應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規。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各級政府在文化領域的相關法規與文化基本法相符合,並能夠配合文化基本法的實施。該條強調了文化基本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優先地位,並要求各級政府在制定相關法規時必須與文化基本法保持一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在文化領域的相關法規與文化基本法存在衝突或不一致的情況下,根據文化基本法第29條,該地方政府應該修訂或廢止相關法規,以符合文化基本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文化基本法,第29條 - 文化基本法實施細則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文化相關法規。
立法理由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文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文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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