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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應注意廠商履約之工作、勞動條件及投入經費之情形,訂明合理之付款期程及比率。
  2. 案件履約期限逾六個月者,契約價金以分期付款為原則。
  3. 契約價金有支付預付款者,以不低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分期付款之第一期款,亦同。
  4. 契約價金給付之最後一期,以不高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5. 第三項有支付預付款者,可視個案情形規定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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