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3條規定了機關在文化藝術採購中應該注意的事項以及合理的付款期程和比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案件的履約期限超過六個月,則契約價金應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當契約價金需要支付預付款時,根據法條的規定,預付款金額應該不低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同樣地,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款也應滿足這個規定。而契約價金給付的最後一期應不超過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另外,根據個案情況,如果有支付預付款的情況,可以規定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參考資料: 1.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3條 2. 相關法令、條文、裁判書或判決書案例 (需查證以獲得最新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