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2條的內容,其中包含了以下幾個重要的規定: 1.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得標廠商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分包項目及其合理費用,並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2. 對於前項提到的分包項目及費用,機關可以在契約中規定應報請機關備查;如果分包項目的費用被認為不合理,機關可以要求廠商進行調整。 3. 如果藝文採購以總包價計費的方式進行,除了招標文件已經預先載明的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和內容需要進行核實支付外,機關不應該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並檢附所有的單證。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8條,「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屬於特殊法規,不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的一般規定。因此,在文化藝術採購中,機關和得標廠商之間的契約規定可以有彈性,可以由得標廠商自行訂定分包項目及其費用,並且機關有權要求廠商進行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 -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103) - 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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