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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得規定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2. 前項未得標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經廠商同意給予合理費用後,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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