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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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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以最有利標所辦理之藝文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
  2. 2.機關辦理藝文採購訂有底價者,應依案件之規模、性質、專業性、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政府機關決標資料或洽詢相關行業之公協會提供資料並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3. 3.前項底價,以不低於預算金額內廠商報價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有召開鑑價會議或成立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對於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0條進行釋義。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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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0 條規定:「機關以最有利標所辦理之藝文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機關辦理藝文採購訂有底價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