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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以最有利標所辦理之藝文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
  2.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訂有底價者,應依案件之規模、性質、專業性、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政府機關決標資料或洽詢相關行業之公協會提供資料並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3. 前項底價,以不低於預算金額內廠商報價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有召開鑑價會議或成立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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