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藝文採購,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最低標決標外,應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限制性未經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 二、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 三、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者。 四、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五、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六、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並以最低標決標者。 七、其他經機關認定採購性質不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9條,機關在辦理藝文採購時,除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否則應該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一、限制性未經公開方式辦理招標。 二、評分及格的最低標決標。 三、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進行採購。 四、未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 五、公務機關之間進行財物或勞務取得。 六、未達到公告金額的情況下,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並以最低標決標。 七、機關認定該採購性質不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的其他情況。 在這些情況下,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選擇採用最低標決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採購。具體的應用例子,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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