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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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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評選或評審方式辦理者,應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
  2. 2.前項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者,應優先以前條專業及執行能力評選或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8條的規定,機關在辦理藝文採購時,可以採用評選或評審的方式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使用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來進行評選或評審。 根據第2項,如果有兩家或以上的廠商在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中獲得最高評分或第一名的位置,則應該根據前一條專業和執行能力評選或評審項目的得分合計值高低來進行評定。 來源: 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要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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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評選或評審方式辦理者,應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前項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