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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方式辦理者,評選或評審項目應著重受評廠商於採購標的領域之專業及執行能力,該項所占總滿分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2. 前項專業項目內容,得包括專業知識、創意、造詣、技藝、創新、美學或藝術性等與文化藝術有關者。執行能力項目內容,得包括執行案件之專業人力規劃、經驗、實績或計畫周延性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3. 第一項專業及執行能力之評選或評審項目應訂子項,各子項及所占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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