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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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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方式辦理者,委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與採購標的相關之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但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藝文採購,其委員之組成,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6條的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可以成立評選委員會來進行評選工作。這個委員會的人數必須達到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而與採購標的相關的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的人數則不得少於二人。不過,如果是由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的藝文採購,則這個人數限制就不適用。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最新版(2019年11月20日修訂)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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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方式辦理者,委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