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預算或預計金額,應綜合考量廠商於履約期間需投入之人力與時間成本、需具備之文化藝術專業能力、應獲得之合理利潤及市場行情定之。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5條,機關在辦理藝文採購時,應該考慮到以下因素:廠商在履約期間所需投入的人力與時間成本、廠商需要具備的文化藝術專業能力、廠商應該獲得的合理利潤以及市場行情。這表示在進行藝文採購時,機關應根據各個因素來評估廠商的能力和貢獻,並確保合約價格反映了市場的實際行情。提供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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