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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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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預算或預計金額,應綜合考量廠商於履約期間需投入之人力與時間成本、需具備之文化藝術專業能力、應獲得之合理利潤及市場行情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5條,機關在辦理藝文採購時,應該考慮到以下因素:廠商在履約期間所需投入的人力與時間成本、廠商需要具備的文化藝術專業能力、廠商應該獲得的合理利潤以及市場行情。這表示在進行藝文採購時,機關應根據各個因素來評估廠商的能力和貢獻,並確保合約價格反映了市場的實際行情。提供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本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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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預算或預計金額,應綜合考量廠商於履約期間需投入之人力與時間成本、需具備之文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