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辦法就下列事項予以特別規範: 一、預算或預計金額。 二、評選項目及優先評定順序。 三、決標原則。 四、計價及付款方式。 五、契約條款。 六、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權益保障。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4條,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可以根據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對以下事項進行特別規範: 一、預算或預計金額: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定預算或預計金額。 二、評選項目及優先評定順序: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列出評選項目,並規定它們的優先評定順序。 三、決標原則: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定決標原則,例如最低價格、最有利標或其他原則。 四、計價及付款方式: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計價方式和付款方式。 五、契約條款: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相關的契約條款。 六、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權益保障: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保護廠商工作人員和分包廠商工作人員的權益。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事宜。 以上是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4條,對各項事項的解釋。此解釋參考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全文,並根據最新版本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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