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但有特殊或緊急情形,經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應考慮案件的規模、複雜程度和性質,並考慮廠商準備和遞送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機關不能直接將下限期限定為等標期。然而,如果有特殊或緊急情況,可以經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可以例外處理,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文化藝術採購案件的規模非常大且複雜,並且需要廠商花費很長的時間來準備和提交投標文件,機關應該合理訂定等標期,並不能僅僅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下限期限來限制。然而,如果有某些特殊或緊急情況,比如緊急需要將藝術品展覽在某個特定時間,機關可以經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對等標期進行例外處理,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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