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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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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驗收,如現場查驗有困難,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2. 2.藝文採購驗收,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驗收,或委託公正之學術或鑑定機構,辦理品質檢驗或提供鑑定。
  3. 3.藝文採購驗收通過者,機關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必要時得依廠商之需求,提供不同形式之實績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20條,該條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機關在辦理驗收時,如果現場查驗有困難,可以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進行驗收。在這種情況下,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可以被視為驗收紀錄。這樣的規定意味著,如果無法進行現場查驗,機關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或召開審查會的方式來確認驗收結果,並將其文件化。 第二項規定,藝文採購的驗收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協助驗收,或者委託公正的學術或鑑定機構進行品質檢驗或提供鑑定。這表示在藝文領域的採購驗收中,機關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公正的機構進行專業的檢驗和鑑定,以確保所購買的藝文產品的品質。 第三項規定,通過藝文採購驗收的產品,機關可以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如果廠商需要的話,機關可以提供不同形式的實績證明。這表示如果產品通過了驗收,機關可以為其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作為驗收結果的證明。同時,如果廠商需要其他形式的實績證明,機關可以提供相應的文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http://law.moc.gov.tw/content_1.php?menuID=36600&submenuID=61286&lawID=61497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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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如現場查驗有困難,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