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2條規定,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藏品徵集進行規範。根據該條款所述,徵集的藏品主要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所需的古文物和藝術品為主。這意味著國立故宮博物院在進行藏品徵集時,將專注於古代文物和藝術品的收集。這些古文物和藝術品具有重要的歷史和文化價值,并且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展示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