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四章 寄存

§ 14–196

15
凡寄存文物,由本院與寄存者商訂詳細寄存方式並訂定合約,但須按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其認為無寄存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17
寄存之文物,本院得予展覽。展出時,得標明寄存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18
寄存之年限,不得少於五年。但期滿後,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除於寄存合約中特別約定之外,在寄存期間內,寄存者不得取出寄存之物;遇特殊理由者,得另案簽辦。寄存期滿,若本院不再接受寄存,函請寄存者取回原件。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