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之年限,不得少於五年。但期滿後,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除於寄存合約中特別約定之外,在寄存期間內,寄存者不得取出寄存之物;惟遇特殊理由者,得另案簽辦。寄存期滿,若本院不再接受寄存,函請寄存者取回原件。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8條,寄存的年限最少為五年,但可以在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延長。在寄存期間內,寄存者不得取出寄存的物品,除非有特殊理由可以另案簽辦。寄存期滿後,如果博物院不再接受寄存,會函請寄存者取回原件。 這條法規的相關資料可能包括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最新的版本應該是根據中華民國文化部公告發布的。範例可能是在寄存期限屆滿後,博物院與寄存者達成共識,同意延長寄存期限的文件或合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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