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文物之倣製、出版及宣揚等事項,依寄存合約辦理之。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9條,寄存的文物倣製、出版和宣揚等事項,都需要根據寄存合約辦理。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想要從藏品中倣製、出版或宣揚文物,必須事先與故宮博物院簽訂寄存合約,並按照合約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舉個與此項法規相關的例子,假設有一位藝術家想要借鑒故宮博物院的文物進行創作,他必須先與博物院簽訂寄存合約,合約中包括了他倣製、出版和宣揚作品的相關事宜。只有在獲得博物院同意並按照合約規定辦理後,他才能合法地使用故宮博物院的藏品進行創作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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