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之文物,本院得予展覽。展出時,得標明寄存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寄存的文物可以被博物院展覽。展出時,博物院可以標明寄存者的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資訊。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的第17條,寄存在故宮博物院的文物有可能用於展覽。展覽時,博物院可以標明文物的寄存者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相關資訊。這樣可以讓參觀者了解文物的來源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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