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得接受文物之寄存。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4條,國立故宮博物院有權接受文物的寄存。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民眾可以將其擁有的文物交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寄存,以確保文物的保存和保護。這個做法有助於讓更多的文物能夠被廣泛地研究和欣賞,同時也減少了文物在個人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有關文物的寄存協議可以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和提供文物的民眾等雙方進行協商和簽訂。值得注意的是,國立故宮博物院在接受寄存文物時應該確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并且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標準進行管理和保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