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之文物,於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3條,捐贈的文物若在展出或出版時,可以標明捐贈者的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信息。這條法條主要是為了讓捐贈者能夠在展覽或出版活動中得到相應的致謝和表彰,並保護捐贈者的權益。 例如,如果有一位藝術家將他的作品捐贈給國立故宮博物院,博物院在展出該作品時可以標明藝術家的名字,以顯示其貢獻和捐贈精神。這樣做有助於維護捐贈者的聲譽和形象,同時也讓觀眾能夠更好地了解作品的來源和歷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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