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2條,當文物經過評定後被規定為國贈或普贈文物時,博物院應該收藏這些文物。如果文物被預審或初審委員會評定為研究品,則無需再進行初審或複審程序,可以直接移交給典藏單位進行管理,以供研究之用。另外,如果博物院認為某些文物沒有入藏價值,則可以拒絕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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