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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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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2條,當文物經過評定後被規定為國贈或普贈文物時,博物院應該收藏這些文物。如果文物被預審或初審委員會評定為研究品,則無需再進行初審或複審程序,可以直接移交給典藏單位進行管理,以供研究之用。另外,如果博物院認為某些文物沒有入藏價值,則可以拒絕收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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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