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寄存文物,由本院與寄存者商訂詳細寄存方式並訂定合約,但須按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其認為無寄存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5條,對於寄存文物的情形,需由國立故宮博物院與寄存者商訂詳細的寄存方式並訂定合約。在辦理寄存程序時,需要按照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如果國立故宮博物院認為某些文物無寄存價值,則可以部分或全部謝絕接收。該條文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全文,以確定具體的辦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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