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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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未向本院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時,本院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得視違規情節輕重請求支付權利金三至十倍或查獲商品總價三十至五十倍數額之賠償金。
- 2.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者於繳交權利金後,向本院補提申請者,本院得酌情按最低標準計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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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12條,若未向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申請或未經同意即擅行使用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時,國立故宮博物院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國立故宮博物院得請求支付權利金三至十倍或查獲商品總價三十至五十倍數額之賠償金。對於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後補提申請並繳交權利金者,國立故宮博物院可酌情按最低標準計罰賠償金。 資料來源: 台灣法務部 - 司法院民事行政決定全文查詢系統: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icial/data/SearchJInquireAction.do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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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