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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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利用。
- 2.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經本院審查同意者,得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方式,利用前項資產。
- 3.第一項各利用方式之標的、計價基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本院訂定之。申請未訂計價基準者,得比照已訂計價基準之項目辦理,並依本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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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了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的利用方式。根據該條,這些資產可以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的方式進行利用。 該條第2項規定了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國立故宮博物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的情況下,經國立故宮博物院審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的方式進行利用。 第3項規定了利用方式的標的、計價基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國立故宮博物院自行訂定。如果申請者未訂定計價基準,可以參考已訂定計價基準的項目進行辦理,并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認定為準。 參考資料: -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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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