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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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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由於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未包含「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給出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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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7 條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