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該署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的研擬及解釋。根據這項規定,該署負責制定和解釋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的法規。這可能包括行政執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以確保這些法規能夠適切地執行金錢給付的義務。 例如,該署可能參考行政執行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來制定和解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相關法規。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的決定。該署負責審核並作出決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中所涉及的異議聲明。 舉例來說,如果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中,當事人對執行程序提出異議聲明,該署就會審核異議的正當性並作出決定。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監督、審核、協調及聯繫。這項職掌涉及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監督、審核、協調和聯繫工作。 舉例來說,該署可能會監督和審核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並協調不同相關單位之間的合作,以確保執行程序的正當性和效果。 四、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事項。這個項目涵蓋了其他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的事項。 這可能包括協助處理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等。 這些解釋是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2條的內容,以及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方網站上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的。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條次並修正為第二條;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條次並修正為第二條;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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