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該署置有署長一人和副署長一人。署長的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的職務等級也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同法第3條,任命為署長或副署長的人應該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意思是擔任這兩個職位的人需要經過相應的任用程序,並符合行政執行官的資格要求。這可能需要通過相應的考試或甄審程序來確定其資格。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2. 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3.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令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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