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4條的規定,該組織下設有主任秘書,其職務位階為簡任第十一職等。這表示主任秘書的職位屬於簡任職位,屬於該機構中的高階職位。關於該法條的相關資料,例如最新修訂的版本或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判決書等,需要查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相關資料庫或相關法律資料來獲取詳細的內容。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於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三、因主任秘書為部會之幕僚長,富有綜合各司處之職責,須經常依首長之指示督導各單位之業務,故職等上調高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於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三、因主任秘書為部會之幕僚長,富有綜合各司處之職責,須經常依首長之指示督導各單位之業務,故職等上調高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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