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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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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5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置分署。這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執行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來設置分署。例如,如果應轄區業務需要將某一地區的執行業務獨立管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可以設置分署來負責該地區的執行事務。參考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至第六條之一、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並新增本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條次並修正為第五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614 制定)

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至第六條之一、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並新增本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條次並修正為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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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