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5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置分署。這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執行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來設置分署。例如,如果應轄區業務需要將某一地區的執行業務獨立管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可以設置分署來負責該地區的執行事務。參考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至第六條之一、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並新增本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條次並修正為第五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至第六條之一、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並新增本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條次並修正為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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