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該署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應由編制表來確定。這表示該署內的不同職位將根據編制表中所規定的官等和職等來設定相應的職稱和人數。具體的編制表內容和相關範例則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才能確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次並修正為第六條。法務部除培訓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爰規定本部依職掌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及其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次並修正為第六條。法務部除培訓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爰規定本部依職掌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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