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7條的規定: 1.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根據這項條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可以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的職務。然而,在進行借調前,必須先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 以下是與該條文相關的範例: - 假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現在需要一位新的署長,他們可以向司法院或法務部提出借調一位實任司法官擔任新署長的要求,經過同意後,該司法官可以擔任署長職務。 2.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這項條文規定,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時,年資及待遇應依照相對應職位的司法官的規定。此外,當這些司法行政人員達到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時,應轉任為司法官職務。 以下是與該條文相關的範例: - 假設一位實任的法官被轉任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副署長。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該法官在擔任副署長時,他的年資和待遇將按照副署長的司法官規定來計算。 - 若一名司法行政人員即將達到退休年齡,他將被轉任為司法官,並依據司法官的規定來計算他的年資和待遇。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