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署之名稱,以加冠直轄市或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2條,分署的名稱原則上應以加冠直轄市或所在地地名的方式命名。這表示分署的名稱應包含直轄市的名稱或所在地地名。例如,位於臺北市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可以命名為臺北市XXXX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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