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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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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 2.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一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直轄市政府所在的第一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可以從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不等。 2. 第二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可以從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不等。 3. 第三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可以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不等。 這表明根據分署的類別和所在地方政府的不同,分署長的職務列等也有所不同。此外,分署長需要擁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方可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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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