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一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直轄市政府所在的第一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可以從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不等。 2. 第二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可以從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不等。 3. 第三類分署分署長的職務列等可以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不等。 這表明根據分署的類別和所在地方政府的不同,分署長的職務列等也有所不同。此外,分署長需要擁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方可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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