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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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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6條的規定,各分署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是由編制表來確定的。而職稱的官等職等則是根據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確定的。 例如,如果某個分署有一個職稱叫做「科長」,那麼這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將會在編制表中被確定下來。而這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將是根據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確定的。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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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