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該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七條的明文規定,法務部有權根據法律授權或基於法律授權制定組織法規,並且該組織法規應當明確規定其目的、內容和範圍。此外,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0號解釋要旨,授權的目的、內容和範圍應具體明確,並且要符合使人民能夠預見其行為是否符合可罰的要求。該法條沒有具體列舉範例,所以無法舉出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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