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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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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該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七條的明文規定,法務部有權根據法律授權或基於法律授權制定組織法規,並且該組織法規應當明確規定其目的、內容和範圍。此外,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0號解釋要旨,授權的目的、內容和範圍應具體明確,並且要符合使人民能夠預見其行為是否符合可罰的要求。該法條沒有具體列舉範例,所以無法舉出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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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