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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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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22條,結業學員在被分發任用後,必須立即按照指示到職。如果結業學員不遵守指示前往職場,或者服務時間未滿三年就離開職場,則必須退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取的所有津貼和各種補助金。但如果學員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被准許離職,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結業學員在分發任用後沒有按照指示前往職場,並且沒有提供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那麼該學員必須退還在學院期間所領取的監修費用和各種補助金。相反,如果學員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而被准許離職,則無需退還這些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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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2 條規定:「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