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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