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22條,結業學員在被分發任用後,必須立即按照指示到職。如果結業學員不遵守指示前往職場,或者服務時間未滿三年就離開職場,則必須退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取的所有津貼和各種補助金。但如果學員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被准許離職,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結業學員在分發任用後沒有按照指示前往職場,並且沒有提供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那麼該學員必須退還在學院期間所領取的監修費用和各種補助金。相反,如果學員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而被准許離職,則無需退還這些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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