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7 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規則於發布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根據不同修正日期,本規則的條文施行日期分別如下: - 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施行。 -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 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例如,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的條文在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可以根據該條文進行相應的執行和實踐操作。同樣地,其他修正的條文也有各自的生效日期,必須依據這些日期來確定該條文在何時開始施行。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np-2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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