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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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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仍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6 條規定,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前,已經報到參加訓練的人員,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表示在修正施行之前報到參加訓練的人員,仍按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而不適用新的修正規定。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https://www.moj.gov.tw/information_235.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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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6 條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