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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