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26 條規定,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前,已經報到參加訓練的人員,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表示在修正施行之前報到參加訓練的人員,仍按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而不適用新的修正規定。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https://www.moj.gov.tw/information_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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