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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 學員學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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