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5條,學員的各項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1. 學員的各項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 學員的學業成績分為以下兩類: - 學科成績佔百分之六十五。 - 學習成績佔百分之三十五。 根據以上資料,一位學員的學業成績將根據學科成績和學習成績計算,其中學科成績佔65%,學習成績佔35%。具體的評分方式及其對應的百分比將有可能在該規則的其他條款或規定中被規範,但這份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這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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