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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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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 2.學員學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5條,學員的各項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1. 學員的各項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 學員的學業成績分為以下兩類: - 學科成績佔百分之六十五。 - 學習成績佔百分之三十五。 根據以上資料,一位學員的學業成績將根據學科成績和學習成績計算,其中學科成績佔65%,學習成績佔35%。具體的評分方式及其對應的百分比將有可能在該規則的其他條款或規定中被規範,但這份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這些細節。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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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5 條規定:「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