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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2. 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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