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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2. 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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