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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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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一、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二、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三、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四、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應予重新訓練。
  3. 3.學員有前二項規定應予重新訓練情形者,仍留本學院訓練,由本學院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經核定重新訓練者,應於接受書面通知次日起停止受訓,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重新訓練。
  4. 4.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並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條的規定,學員學業成績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重新接受訓練: 1. 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2. 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3. 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且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4. 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根據第2款的規定,若第1款、第2款或第4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則學員有一次機會進行補考。如果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然不及格,則應重新接受訓練。 若學員符合前述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仍留在本學院訓練的話,需要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告,經核定後再重新接受訓練。被核定為需要重新訓練的學員應在接受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停止受訓,並在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重新訓練。 最後,重新訓練僅限於一次,並且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的訓練。 以上資訊參考自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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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7 條規定:「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一、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