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條的規定,學員學業成績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重新接受訓練: 1. 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2. 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3. 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且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4. 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根據第2款的規定,若第1款、第2款或第4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則學員有一次機會進行補考。如果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然不及格,則應重新接受訓練。 若學員符合前述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仍留在本學院訓練的話,需要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告,經核定後再重新接受訓練。被核定為需要重新訓練的學員應在接受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停止受訓,並在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重新訓練。 最後,重新訓練僅限於一次,並且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的訓練。 以上資訊參考自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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