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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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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2. 2.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 條的規定,當學員接到受訓通知後,除非因為婚禮、喪禮、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學院申請延期報到並獲准外,則應在指定的期日內按照報到須知的規定到達學院報到。 根據法規,學員申請延期報到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獲准延期報到,該期間將視為請假,根據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的第七點規定,學員將被扣分。 相關參考資料: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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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 條規定:「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