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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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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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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
核
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
期日
,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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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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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期間及教育方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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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成課程 §1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1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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