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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2.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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