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6條明確列舉了學員的來源,其中包括以下兩個類別的人: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 此項指的是通過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司法官考試,並且獲得合格的人,可以被錄取為學員。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此項指的是具備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的人,可以被錄取為學員。具體來說,根據八十九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並獲得證書的人,可以報考司法官考試。同樣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在擔任法官助理期間可以計入執業年資。 以上是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6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參考資料和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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