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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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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2. 2.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3. 3.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用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9條,學員在訓練期間可獲得以下津貼和補助: 1. 俸點:根據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標準,提供津貼。 2. 加給:根據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的月支數額,提供津貼。 此外,學員還可享受本學院現職人員的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以及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 期間名詞
  • 比照名詞
  • 撫卹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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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9 條規定:「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