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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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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官訓練期間定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下列三個階段實施。每期始業、結業日期,應於開始前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一、第一階段:學員先行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二階段: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後,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三、第三階段: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分科教育等。
  2. 2.前項訓練為性質特殊之司法官養成教育,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
  3. 3.第一項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4. 4.教學參訪、有關品德學識培養之各種項目及康樂活動等,於訓練期間內酌定時間配合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0條,該規則關於司法官訓練的期間和實施階段進行了規定。第一項明確規定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在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和各類課程的講授、研習、擬判和演習。第二階段是學員赴行政機關和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之後分配到法院、檢察署等機構進行審判、檢察等業務的學習。第三階段是學員返回學院進行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和分科教育等。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即必須全部接受訓練。第三項規定訓練期間和實施次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第四項則提到教學參訪、有關品德學識培養之各種項目及康樂活動等的安排,應於訓練期間內酌定時間配合進行。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司法官經過全面的訓練,並且符合司法官的專業需求和培養目標。參考資料可以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本身,這是該規則的最新版本。

  • 行政機關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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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0 條規定:「司法官訓練期間定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下列三個階段實施。每期始業、結業日期,應於開始前提經司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