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0條,該規則關於司法官訓練的期間和實施階段進行了規定。第一項明確規定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在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和各類課程的講授、研習、擬判和演習。第二階段是學員赴行政機關和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之後分配到法院、檢察署等機構進行審判、檢察等業務的學習。第三階段是學員返回學院進行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和分科教育等。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即必須全部接受訓練。第三項規定訓練期間和實施次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第四項則提到教學參訪、有關品德學識培養之各種項目及康樂活動等的安排,應於訓練期間內酌定時間配合進行。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司法官經過全面的訓練,並且符合司法官的專業需求和培養目標。參考資料可以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本身,這是該規則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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