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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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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1條,資訊室人員承辦的文件應該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根據資訊室人員的職務,他們需要將文件提交給書記官長,由書記官長轉呈給檢察長進行核定。這意味著資訊室人員並沒有權限自行決定文件的處理方式,必須經過上級核准後才能繼續進行相關程序。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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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1 條規定:「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