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1條,資訊室人員承辦的文件應該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根據資訊室人員的職務,他們需要將文件提交給書記官長,由書記官長轉呈給檢察長進行核定。這意味著資訊室人員並沒有權限自行決定文件的處理方式,必須經過上級核准後才能繼續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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