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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七章 法警

§ 62–643

63
  1.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2.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64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