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4條,法警應負責以下事項: 1.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這一項指的是法警負責確保法院文件正確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並負責將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帶到法院進行審訊,同時也包括對擔保人的具保及責付程序的處理。 2. 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這一項指的是法警在執行職務時負責在法庭值班、執行逮捕、搜索和扣押物品、進行調查和追捕在逃犯人。 3. 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這一項指的是法警負責值勤、警衛和維護法院及其周邊區域的安全,並保護在場人員的安全。 4. 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這一項指的是法警需要執行其他任務,這些任務可能是與法警事務相關的,或者是由上級主管指派的其他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法警有權封鎖犯罪現場進行勘查,並可以在必要時立即進行調查。這表示如果有人犯下犯罪行為,法警可以根據這一條規定對現場進行搜查和調查,以收集證據。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可以立即被逮捕,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進行逮捕,而不僅限於具有偵查權的人。這意味著法警可以根據這一條規定直接逮捕現行犯,而不需要經由偵查人員發現犯罪行為。 以上是針對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4條的釋義,相關法條的解釋參考了刑事訴訟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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